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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李小君 - 特教 | 2018-01-04 | 點閱數: 730

「臺中市106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及「臺中市107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5條規定略以「…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安置順位如下:

1、設籍臺中市,依該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2、有居住臺中市至少滿一年之事實(須檢附居住事實相關證明),依該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3、家長於臺中市就業至少滿一年(須檢附工作證明)。

4、設籍其他縣市須由縣市政府轉介,並領有各縣市鑑輔會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教育鑑定證明,經台中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 (以設籍縣市未有啟聰學校或啟明學校者為優先)。

(二)設籍其他縣市受理時間自107年4月16日(星期一)起,將併同本縣106學年度學前暨國小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跨階段轉銜工作辦理。

三、臺中市「106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業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c.edu.tw/)組織職掌-各科業務-特殊教育科-表單下載」項下;「107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業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c.edu.tw/)組織職掌-各科業務-特殊教育科-身心障礙學生跨階段鑑定安置宣導活動專區-「臺中市107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相關表件暨檔案」,請逕行上網參閱並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