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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李小君 - 特教 | 2016-04-21 | 點閱數: 70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44415號函辦理。
二、重申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含ADHD)作業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規定,先經學校轉介前介入,並提報縣內鑑定安置程序進行評估確認,重視於教育情境中之介入與評估,主要目的在於掌握學生學校適應之特殊需求,而非僅針對其是否就醫、是否填具相關量表或服藥即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