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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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44415號函辦理。 二、重申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含ADHD)作業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規定,先經學校轉介前介入,並提報縣內鑑定安置程序進行評估確認,重視於教育情境中之介入與評估,主要目的在於掌握學生學校適應之特殊需求,而非僅針對其是否就醫、是否填具相關量表或服藥即進行判定。
校長室:123
總務處:112
學務組:113
保健出納:116
國幼甲班:103
一年甲班:201
三年甲班:401
五年甲班:601
特教巡迴:302
教導處:111
教務組:114
科任師:115
會計人事:118
國幼乙班:102
二年甲班:101
四年甲班:301
六年甲班:501
資訊教室: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