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2 月 16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5703765A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於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發布「特殊教育法」,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之權益,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第 5 條規定略以,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特諮會委員應包含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二)依第 6 條規定略以,各級主管機關於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鑑定及就學安置業務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該生或幼兒相關事項討論,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三)依第 55 條規定略以,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及自治法規,各級主管機關應邀請同級教師組織、教保服務人員組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參與訂定。
三、各級學校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培養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會議、活動及表達意見之能力,並強化學校行政主管、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與家長之特殊教育知能,以提升學生參與及表意權之落實。對於認知學習或表達能力受限之學生,請學校主動提供必要之特殊教育相關支持措施,依學生個別需求給予適當協助,以確保其權益,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第 11 條規定略以,就身心障礙學生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具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並應獲得符合其身心障礙特性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落實其表意權。
(二)依第 15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三)依第 31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訂定時應邀請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