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3年10月18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105924A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113年10月15日警署保字第1130164879號函辦理。
二、近期各警察機關陸續查獲大陸地區進口之商品「穿雲箭」,該商品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引爆火藥,可射出金屬彈丸,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1款後段「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如經查獲販售系爭商品之賣家或買主,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追處。
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聯絡處督導所主管(轄)學校加強本案相關安全宣導事宜,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向學校反映並進行通報,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