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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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租賃條例規定,落實國家整體住宅政策,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並衡平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內政部提報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行政院核定,並訂於本(109)年9月1日施行,請學校於適當場所積極宣導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旨揭法令相關規定,以維護租賃雙方權益。
校長室:123
總務處:112
學務組:113
保健出納:116
國幼甲班:103
一年甲班:201
三年甲班:401
五年甲班:601
特教巡迴:302
教導處:111
教務組:114
科任師:115
會計人事:118
國幼乙班:102
二年甲班:101
四年甲班:301
六年甲班:501
資訊教室: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