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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86003號函辦理(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爰公立中
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