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105年3月7日府教設字第1050037221號函諒達〕,本府教育處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並協助轄屬國民中小學儘速於106年1月1日前依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接受教育訓練),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