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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翔 - 體育 | 2018-11-29 | 點閱數: 1171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陳香媛
傳真:03-8462790
電話:03-8462860#358
電子信箱:eunice@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秀林鄉秀林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7023253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主旨: 請貴校依據各類學校運動教練適用之法令規定,落實督導管理所屬運動教練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7年11月20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70040028A號函辦理。
二、 有鑑於邇來媒體或家長時有對學校運動教練,嚴重違反教練職責情事之報導或陳情,為健全運動訓練環境,維護學生(選手)參與運動賽事權益,請依下列方式積極並落實辦理所屬運動教練管考機制。
三、 教育部於103年9月10日修正發布「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建立各類別不適任人員之解聘(僱)與通報機制,另教育部體育署有關運動教練之管理規範部分內容已有修正,有關教練之不適任通報、各項宣導及加強運動教練管教行為措施,請依下列規定及原則辦理:
(一) 各類運動教練之解聘、不續聘、停聘及不適任通報規定:
1、 落實運動教練管理機制:
(1)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請依107年6月29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2584B號令修正發布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三章有關解聘、不續聘及停聘之規定,其中第15條規定:「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除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
(2) 【體育署輔導支薪之約聘專任運動教練】:請依107年4月25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3710B號令修正發布之「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第15 條第1項規定:「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違背契約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服務單位送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報本部核准後,予以解聘(僱)...」;同條第3項規定:「服務單位及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為避免聘(僱)之專任教練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另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5條明定「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之專任運動教練,除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解聘、不續聘及停聘,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3) 【教師兼任教練部分】:如查有應予解聘、停聘、不續聘情事,請依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相關規定辦理。
(4) 【其他運動教練】(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非依前述方式進用之外聘教練、代理(課)教師兼任教練、社團教練等):
甲、 依教育部99年6月14日台體(一)字第0990099465號函辦理,建議於聘(契)約中明訂下列運動教練之義務(略以):
乙、 另請依教育部107年11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41015號函訂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辦理,並於聘(契)約中明訂運動教練之義務及違反相關規定之效果及其通報處理作業。
丙、 前開「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及Q&A之電子檔業同時登載於「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訊網(網址:https://unfitinfo.moe.gov.tw/)」下載專區,請依需求自行下載運用
2、 對於所有於學校從事學生選手培育之運動教練(包括約聘僱教練、教師或其他兼任者)皆有保障他人身體自主權之義務,不宜以口出恐嚇言語或體罰等不當管教方式對待學生選手。對於違反前揭規定者,各級學校應依法令與聘(契)約依程序查處,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未能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應予追究相關責任。
(二) 加強辦理運動教練管教行為宣導:
1、 體育署每年辦理新進及在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增能研習課程,並以調訓或報名方式函請各級學校運動教練參加,課程中持續安排有關尊重身體自主權主題之課程,落實加強宣導教育。
2、 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1條已有明定:「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其職責如下:...」,請學校加強辦理宣導作業。
(三) 定期檢核運動場所設備及加強落實運動傷害處理:
1、 定期檢核運動場所設備:各校應加強落實教學(訓練)場所、設備器材定期檢核、維護及安全管理機制,並將相關安全管理方式、傷害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等張貼於教學(訓練)場所。
2、 加強落實運動傷害處理:
(1) 依「加強校園運動安全注意要點」第7點規定:「體育教師、教練及有關人員於授課前或活動前應檢視體育設備,解說正確使用方法,並隨時掌握學生動態,注意學生身心狀況。如發生運動意外時,應依『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緊急處理並予以紀錄。」。
(2) 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第5點第3款有關安全管理之規定:「各校應建立緊急救護通報及處理機制,訂定運動傷害處理程序,定期辦理運動安全教育研習,強化學生、教師及教練預防及處理運動傷害能力。」。
3、 請各學校落實運動環境安全檢查,並加強運動安全、運動傷害預防及緊急處理教育與宣導。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 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