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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吳淑蕙 - 衛生 | 2017-04-06 | 點閱數: 772

會中建議參與旨揭試辦計畫4縣市(新北市、嘉義縣、花蓮縣及臺東縣)之社會局處及衛生局,可透過此計畫整合成縣市提供未成年懷孕之單一服務窗口(本府社會處婦幼科劉小姐,電話:8227171#385~387

未成年少女懷孕於產後出現問題 (曾自殺、憂鬱症等問題)、曾生下早產兒或妊娠中止,或懷孕學生遇有經濟問題,請學校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整合衛生醫療之衛教及社政福利資源,予以協助懷孕學生。

學校若接獲醫療院所通知18歲以下學生懷孕時,可指導學生避免激烈運動導致早產或流產,並請學校輔導室介入服務。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建置提供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諮詢專線及求助網站等資訊,學校於提供懷孕學生服務或宣導時可參考運用。

學校知悉16歲以下之學生懷孕時,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依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規定,進行法定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