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一)具備三年以上特殊教育學生相關輔導經驗之特教教師或特教相關專業人員。
(二)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教學輔導經驗豐富並具有相關專業知能。
(四)具輔導能力並熱心推動特殊教育工作之特殊教育。
二、甄選方式與流程
(一)甄選方式:
1.教育處推薦:由教育處徵詢相關專業人士,主動徵詢相關專業人員參與意願。
2.學校推薦:除各校主動推薦外,特教評鑑優等以上學校至少應推薦一名。
3.自我推薦:對從事特殊教育輔導有興趣且符合應具備之資格 者,經服務單位同意後得向承辦單位推薦。
(二)甄選流程:教育處接受推薦→初選(檢附資料完整性審查)→複選由「花蓮縣特殊教育輔導團輔導委員」進行資格審查並遴選正式輔導員→公佈遴選結果。
(三)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教育處處務公告。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