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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碧霞 - 人事 | 2017-01-26 | 點閱數: 629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1月13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5461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已放寬延長至1年內應休畢之專案加班補休時數,如未能於期限內休畢者,不得再申請延長或改請領加班費;各機關應控管上開人員之補休情形,適時提醒於期限內妥適安排補休,以兼顧機關業務推動及人員補休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