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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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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105年12月29日審花縣一字第1050003778號函辦理。
二、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核有共同性缺失事項如下:「經抽查各校教師兼課(超時授課)或代課節數情形,核有部分學校未報經花蓮縣政府核准,卻逾規定上限之情形。」
三、按「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1點:「兼任教師或校內現職教師每週兼課(超時授課)或代課節數,除另有規定外,國民中小學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課(超
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花蓮縣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請各校確
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