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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7-01-09 | 點閱數: 657
為辦理106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凡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同仁(年資計算至106年7月31日止)於106年1月17前向人事申請並提供初任教師派令或初任核薪通知書、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附試用教師登記證)、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私立學校年資須加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最近10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件資料,俾利召開審查委員會初審,並報府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