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3點、第4點、第7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