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張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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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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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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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說明: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酌列要點)
二、 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研究應由服務學校審酌下列事項依序認定之:
1、學校發展需要。2、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3、人員調配狀況。4、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教師申請進修研究,須於服務學校服務滿1年以上。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名額,當學年度不得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五(計算結果尾數遇有小數者增一人;編制 教師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四)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士為先後之順序;多人申請同一學位者,其先後順序提送校
務會議議決之。
三、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報名前檢附簽呈及甄試簡章影本,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審核核可後始得報考。
四、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報名前未經現職服務學校事先核准,經服務學校事後同意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學位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
五、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擬辧:有意願申請111學年進修的同仁,請於10月18日中午前通知人事,俾利後續業務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