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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碧霞 - 人事 | 2021-10-14 | 點閱數: 358
說明: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所屬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酌列要點) 二、 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研究應由服務學校審酌下列事項依序認定之: 1、學校發展需要。2、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3、人員調配狀況。4、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教師申請進修研究,須於服務學校服務滿1年以上。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名額,當學年度不得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五(計算結果尾數遇有小數者增一人;編制 教師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四)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士為先後之順序;多人申請同一學位者,其先後順序提送校 務會議議決之。 三、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報名前檢附簽呈及甄試簡章影本,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審核核可後始得報考。 四、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報名前未經現職服務學校事先核准,經服務學校事後同意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學位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 五、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擬辧:有意願申請111學年進修的同仁,請於10月18日中午前通知人事,俾利後續業務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