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800
  • slider image 798
  • slider image 797
:::
轉知 楊玉鳳 - 全教總 | 2020-09-16 | 點閱數: 390
說明:  
一、 依據教師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任務之一,有研究並協助各項教育問題之規範。據109年6月27日自由時報電子報標題載以:「獨家》政院「兒童偏差行為輔導辦法」出爐,明訂偏差行為樣態」(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210393)。前開辦法係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刪除7歲到12歲兒童原適用少事法之規定,並為預防未滿12歲兒童觸法、避免有偏差行為,使兒童未來觸法行為將由教育部及社政機關介入輔導,不再進法院。此涉及教育事務,貴部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於參與行政院院務會議並知之該輔導辦法授權內政部主責訂定,理應積極爭取參與研議,表達教育主管機關之立場,並將相關資訊轉知並尊重教師法賦予教師組織參與共同解決教育事務之法定任務,合先敘明。
二、 查內政部網站,「輔導辦法」草案於109年5月29日台內警字第1090878348號函預告(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0150d1a3-b57d-45b2-95f6-97d7b1f36961),僅公告七日至109年6月5日止。「輔導辦法」草案內容涉及各級學校輔導人力之盤點、相關經費之挹注、各機關間資源整合與權責分配,以及對於基層教師支援系統之增置等,與前開輔導辦法擬達致預防兒童偏差與觸法行為有高度相關性。貴部主責全國教育事務,應知該輔導辦法對教育現場產生重大影響,應明確掌握相關法制作業,並遵循行政法制,廣泛蒐集各方與基層教師之實務意見,尊重教師法賦予教師組織參與共同協助解決教育問題之法定職權,於前開輔導辦法草案修訂期間,邀請本會參與討論。
三、 目前遍查行政院、內政部及教育部網站,以及政府公報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等,已截止人民表意之輔導辦法仍未見有公告版本內容,本會致電警政署詢問,該輔導辦法仍尚未公告。目前各級學校皆已開學,中小學學校更是最直接受到輔導辦法與少事法規範之影響,惟如何於面對學生進行輔導管教時,實踐「預防偏差行為處理的新機制」?其實質內容與執行程序為何?目前皆無所悉。
四、 貴部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於參與行政院院務會議並知之該輔導辦法授權內政部主責訂定時,理應積極爭取參與旨揭輔導辦法之研議,積極表達協助教育現場相關事務之機關立場,將相關資訊轉知並尊重教師法規範之參與共同解決教育事務法定任務之教師組織。請貴部將所涉相關程序與內容,詳予陳明惠復,俾利本會向所屬各級會員學校及會員教師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