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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翔 - 全教總 | 2020-08-11 | 點閱數: 395
主旨: 檢送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訂定「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爰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訂定「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三、 旨揭規定要點如下:
(一) 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負責服裝儀容相關事宜之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審議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 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委員由學生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三)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五) 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六)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學校得訂定較寬鬆之規定。
四、 旨揭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內容請本縣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