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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玉鳳 - 全教總 | 2020-06-24 | 點閱數: 373
說明:  
一、 一○八年大院蘇院長公開宣示,一○九年起農曆春節連假至少七日,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一○八年五月一日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二項明定功能性調整小年夜放假,擬透過「補班挪移」方式,使春節連假至少有七天假期。
二、 惟本會以為,前開「補班挪移」口惠而實不至,考量春節連假屬國人所重視之民俗節日,並助國人預先規劃出遊、紓解年節交通疏運、帶動消費及促進國內觀光等情,爰本會以為行政院應責成權責機關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增列「農曆除夕前一日」為放假日,建請大院採納本會意見,如蒙所請,無任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