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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胡志翔 - 性平 | 2020-03-31 | 點閱數: 678

函轉有關保護性事件未成年被害人隱私保護事項,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27594A號函辦
理。
二、有關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資訊者倘揭露被害人身分隱
私,除有公務人員與各該專業人員法規可予以裁處外,另
並得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1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89條規定,以任何人之身分予以規範裁處。
三、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1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
人口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
別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違反
則有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刑事責任。
四、另有關性侵害、兒少性剝削及兒童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身分
資訊,媒體、任何人皆不得報導、記載或揭露被害人姓
名、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
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資訊,以符合
兒權公約兒少最佳利益考量。
五、請貴校確依上開事項辦理,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及兒少保
護工作。
六、檢附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9日衛部護字第1091460213號函及
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25日保護性事件未成年被害人隱私保
護研商會議紀錄1份。

https://www.sli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性平公文10903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