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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潘怡媚 - 學務 | 2020-01-09 | 點閱數: 516
1、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2、 為利社會工作專業制度推動,確保社工專業人員與實際工作之名實相符,請對從事前開社會工作專業執行業務人員之職稱,以社會工作人員(或社會工作師)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