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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俊雄 - 教導 | 2018-08-11 | 點閱數: 563

花蓮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補充規定

103年7月14日府教學字第1030129252號函發布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三條訂定之。

二、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分別簡稱國小、國中)之編班,除依本準則辦理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訂定辦理方式,並報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三、本縣國中小學生入學編班及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由各校依本準則及本補充規定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本府辦理之國民中小學基本學力檢核六年級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於開學前一日統一採公開抽籤方式,依班級缺額人數(已計算特教生應扣減班級人數)依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於開學前一日統一採公開抽籤方式,依班級缺額人數(已計算特教生應扣減班級人數)依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或依學期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四、國中小學生之編班依前點規定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本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只編一班之學校免)。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五、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生有異動者,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國中小應將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六、各校應訂定相關教師迴避任教其子女之相關規定,若因學校型態或師資結構致無法避免者,其成績之評量應依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七、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再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則依據教育部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國(一)字第○九四○○二一六二一號函頒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班作業原則辦理。

八、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下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並於開學後一週內函報本府備查。

九、依據本準則第九條之規定國中小辦理社團活動時,得不受本準則之限制,不同年級、班級之學生得自由參加,以發展多元能力,深化學習成果。國中三年級實施技藝教育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在學生自由參加選習原則下,得採跨班分組學習方式實施。

十、為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各校應於校務會議、學生家長會、親師活動及其他適當時機提供資訊予家長,以加強落實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宣導。

十一、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私立國中小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本府應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本補充規定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名  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中小) 之編班及分組學習,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常態編班:指於同一年級內,以隨機原則將學生安排於班級就讀之編班方式。

二、分組學習:指依學生之學習成就、興趣、性向、能力等特性差異,將特性相近之學生集合為一組,實施適性化或個別化之學習。

第 4 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

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5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編班推動委員會) ,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局課 (科)長或督學擔任。

第 6 條  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第 7 條  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生有異動者,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

國中小應將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第 8 條  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下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 (無教師會者,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 、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

第 9 條  國中小辦理社團活動時,得不受本準則之限制,不同年級、班級之學生得自由參加,以發展多元能力,深化學習成果。

第 10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第 11 條 編班推動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提出報告。

編班推動委員會得依前項評鑑報告,針對各校之執行成效,建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獎懲。

第 12 條 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私立國中小違反本準則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立即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實施本準則規定事項,得另訂定補充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1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二:

國民中小學學生轉班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94222 教育部台國(一)字第0940021621號函頒

(一)學生經編班確定,不得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 ,需要調整就

   讀班級者,可參考依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2、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老師予以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老師瞭解

    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召開調班委員會研議。

  3、調班委員會應由校長、教務、訓導、輔導室主任、相關組長、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

    表、共同組成。

  4、調班委員會之議程得由輔導老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調班委員會於一個

    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5、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

    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可於召開調班委員會時,即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委員會會

    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6、調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及家長。

(二)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合措施,可參考依下列方式辦理:

  1、若調班原因係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訓導處將其列為個案輔導對象,妥善予

    以輔導,以免其對該班學生繼續造成影響。

  2、若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者,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強視導外,並隨時

    詳細紀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彙整相關資料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

    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予以輔導,必要時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停聘、不續聘、解聘

    之處理,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